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50元/股调整为24.40元/股。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