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5,00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实际使用金额10,404.88万元;为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6,8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实际使用金额3,220.82万元,担保涉及金额未超出审批范围。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杨靖超、陈基华、崔鹏、林钟高、黄攸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