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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锂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或“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98.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3,8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6,795,496.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7,004,503.4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17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建设期
1年产6,000吨碳酸亚乙烯酯、3,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87,350.0067,350.0024个月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建设期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650.282,650.2824个月
合计90,000.2870,000.28-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90,000.2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超募资金进行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截至2022年7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9,877.46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金额为25,025.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金额为4,851,79万元。公司将上述使用自有流动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此次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部分,截止2022年7月8日已到期承付的金额3,102.12万元,此次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截止2022年7月8日尚未到期承付、但自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的金额1,749.67万元,待到期承付后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拟置换金额
1年产6,000吨碳酸亚乙烯酯、3,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67,350.0029,575.9327,834.9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650.28301.53292.89
合计70,000.2829,877.4628,127.79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679.55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196.42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196.42万元

(不含增值税)。以上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442号)。

四、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批流程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9,324.2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442号),认为华盛锂电《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盛锂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福祥李 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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