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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锂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或“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80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8.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3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679.5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700.4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17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建设期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建设期
1年产6,000吨碳酸亚乙烯酯、3,000吨氟代碳酸乙烯酯项目87,350.0067,350.0024个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650.282,650.2824个月
合计90,000.2870,000.28-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90,000.2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超募资金进行使用。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确实合规、合理、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上述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项目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付款申请单上需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支付的币种及金额、是否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使用项目等要素,公司财务部根据材料领用情况和募投项目人员薪酬明细等,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公司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2、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按月汇总并通知保荐机构。

3、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相关审批流程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相关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福祥李 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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