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与实事求是态度,认真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回购的股份应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广大投资者利益的维护、股东投资回报的提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注销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72,895,057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对《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增加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所涉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高效控制生产成本与产品外包装质量的要求。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模式与交易方式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遵循公开、公平与公允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关于增加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周一峰与周汉平回避表决,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均同意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给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审议。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