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2年8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