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已由或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及另3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3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87.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