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规模及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对象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宏 | 王化成 | 丁 益 | |||
赵 红 | 郭庆旺 | 宫志强 | |||
吕文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