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决策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
第八条 董事局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局主席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