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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8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募投项目调整后依旧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经调整的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发展目标一致,能够为公司未来发展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持续融资能力,对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调整情况,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调整,并编制了《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相关主体对经修订的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苏公W[2022]E1138号)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审核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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