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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益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5

证券代码:301004 证券简称:嘉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2年7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5日下午14:30在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1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24,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8.92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8,880,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1%;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1人,代表公司股份8,924,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因董事长戚兴华先生未参加现场会议,全体董事推举董事金学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92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4,47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92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4,47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92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

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24,473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指派张小英、刘欢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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