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顺利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限,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全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宜,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少租赁成本,实行集中化生产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8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