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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5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未来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2、差异化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

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

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提取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或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同比下降50%。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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