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除补充审议的为浙江盈联提供关联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它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向天津茂联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天津茂联的融资渠道,推动天津茂联既定的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天津茂联的持续经营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