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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6

各位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含),不超过5,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左志刚王春青任振川

2022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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