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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2)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3)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公平。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第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阻挠内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公司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置合理、稳定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人

员的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审计部人员及与办理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审计部的人员必须专人专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不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

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负责人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5)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规和公司制度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6)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完整与安全;

(7)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营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进行审计监督并签署意见;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经理、员工及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并应至少每半年对上述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根据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及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审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3)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全部开户银行对账单;各项资产证明、投资股权证明;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4)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参加公司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5)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内部审计为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8)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及公司利益的,对经营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内部审计计划,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

提出意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跟踪及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

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

施进行处理。(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

终结,审计小组应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

计部。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批。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自查

报告及整顿措施的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

果报告公司审计部。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自查及整顿报告对其整

改措施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审计

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复审期间或做

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会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驶,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销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但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有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关注以下内容(如适用):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关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但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每季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如适用)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及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要求,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及发表意见。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如适用):

(1)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员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

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驶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此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修订及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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