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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25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和《关于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
资金40,000万元注册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
新能源”),并改由天顺新能源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兆瓦及以上海上
风电塔架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
    天顺新能源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太
仓浦发”)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3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塔架建设项
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已将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分次转入天顺新能源在太仓浦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首
次转入资金为40,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天顺新能源、太仓浦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天顺新能源在太仓浦发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89120154740003630,该专户中40,000万元仅用于天顺新能源募投项目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天顺新能源已在专户下开立两个定期存单账户和一个七天通知存款账户,
基本情况如下:
 开户日期         开户账户        存款方式        开户金额       利率
 2012.2.14    89120167010000486   三个月定存    260,000,000.00   3.10%
 2012.2.14    89120167020000400   六个月定存    100,000,000.00   3.30%
 2012.2.14    89120167310001308      七天通知   39,999,980.00
    天顺新能源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天顺新能源存单不得质押,如
需提前支取,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二、公司、天顺新能源、太仓浦发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专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天顺新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
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天顺新能源和太仓浦发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和天顺新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天顺新能源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文、王栋及持
续督导专员何垒可以随时到太仓浦发查询、复印天顺新能源专户的资料;太仓浦
发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向太仓浦发查询天顺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太仓浦发查询天顺新
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太仓浦发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天顺新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信证券。太仓浦发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顺新能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天顺新能源(或
公司)及太仓浦发应在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
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太仓浦
发,同时向公司、天顺新能源、太仓浦发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
导专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太仓浦发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顺新能源有权单
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天顺新能源、太仓浦发、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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