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胡冉,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时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林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9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50万元至-1,150万元。4月27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亿元。4月30日,奥园美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3亿元。奥园美谷《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奥园美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
奥园美谷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奥园美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