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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基础: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5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标准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重大事件的其他参与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工作,对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泄密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实施细则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改和解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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