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编制依据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释义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联络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 若在第四章第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 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3、 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4、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5、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或所属机构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4)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包括:
1、出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发生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1至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述3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2、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1)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 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五)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变更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及资产减值;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其他重大事项:
1、 公司及所属机构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 公司及所属机构在前项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拆分上市;
4、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公司新商标、专利获得授权;
8、 公司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 公司重大工程的阶段性进展;
10、 公司及所属机构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1、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九)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送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机构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
1、部门或下所属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及子公司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二)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部门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该重大事项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负责安排人员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五)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保密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的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
报告人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将来修订的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改和解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