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该等记录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
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海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市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需于次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汇总登记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海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 与公司关系(注2) | 证券账户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策划决策方式(注1)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注2) | 签名(注3) |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