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湖北华宇与渤海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关联交易,有利于尽快消除合同逾期,使合同履约状态恢复正常,避免逾期产生的高额罚息,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杨小滨先生、鲁晓明先生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