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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3-1-1

目录

目录 ...... 1

声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 8

一、保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2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14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 22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 26

3-1-2

声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接受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芝生物”“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李嵩、安楠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指定王伶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姜文宇、季轶凡、王浩君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李嵩,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了泓博医药、通易航天、力源环保、睿创微纳、和仁科技、恒通科技、光威复材、朗新科技等IPO项目,湖南黄金、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安楠,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了睿创微纳、中科飞鸿等IPO项目,睿创微纳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通易航天等北交所上市项目,易第优等项目挂牌工作,仁怀酒投、华尊科技和中移资本财务顾问项目等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 Scientz Bio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23663R
注册资本66,590,0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芳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1日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木槿路65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木槿路65号
邮政编码315010

3-1-4

电话号码0574-88350060
传真号码0574-88350060
电子信箱dmb@scientz.com
公司网址https://www.scientz.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曾丽娟
投资者联系电话0574-88350060
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实验分析仪器、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保健食品的开发、研究;流体管道超声波阻、除垢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超声波油水分离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服装、服饰、工艺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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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因疫情影响采用视频远程审核方式)。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年5月6日,中信证券内核部通过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宁波新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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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保荐机构内核部同意将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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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于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机构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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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1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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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并于2020年5月25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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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访谈,取得并复核了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调查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综上,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并于2020年5月25日进入创新层。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的要求。具体详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公司截至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6,357.75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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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4、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190,000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25,518,500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数量不低于《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5、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股本为66,590,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的要求;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7、发行人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77.25万元和4,841.25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8.99%和32.99%,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项标准的要求;

8、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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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产品线种类等方面与赛默飞世尔、丹纳赫、伯乐等国际知名科学实验仪器仪表厂商存在一定差距。上述国际知名科学实验仪器仪表厂商近年来利用技术、资金优势不断向国内市场渗透,通过在中国本土建立研发中心、生产中心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产品研发和制造成本,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由于近年来我国产业政策扶持和旺盛的下游市场需求驱动,国内相关企业积极参与,部分中低端产品面临其他国产品牌价格竞争的风险增大,可能会出现产品市场被抢占、产品毛利率下滑的不利情况。

2019年至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1.33%、67.85%、68.36%,报告期内较为平稳。如果竞争对手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加大市场推广力度、采取更为激进的定价策略,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降低,价格与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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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涵盖了生物样品处理,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以及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等领域,最终客户包括下游生物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政府事业单位等,最终用户较为分散。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应用领域较为细分,使用周期较长等特点,同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采购受到财政预算的制约,因此上述客户对同一类产品的复购周期相对较长。另外,目前分析仪器行业中外国优势企业仍具备技术优势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公司需不断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以进一步开拓市场。

若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度无法及时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在新领域及新客户的拓展上未能达到公司的预期效果、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和贸易商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出现重大变动、产品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客户要求,都可能对公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

(三)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包括压缩机、真空泵、电机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74.59%、72.78%和75.79%。原材料价格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不可避免会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不能及时通过工艺技术改进降低成本或适当提高产品价格,或原材料供应紧俏,公司不能及时进行替代采购或自主生产,则会降低公司毛利率水平、影响产品生产进度,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生命科学仪器产业化建设、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服务和营销网络建设等项目。由于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完成到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完成的周期较长,这期间上述各项因素均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上述项目无法顺利建成投产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建成投产、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益,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并涉及较大的研发投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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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1.33%、67.85%和68.36%。在收入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产品价格存在下滑的可能;在成本方面,若原材料价格或人力成本持续上涨,将增加公司产品的成本投入;在产品结构方面,公司产品种类较多,且不同种类、不同型号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若公司不能保持技术优势、维持产品价格并降低成本,或未来低毛利产品收入占比上升,则毛利率可能出现大幅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科学研究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科研投入规模已处于世界前列。但由于我国科学仪器行业起步较晚,产业配套发展比较滞后,高端科学仪器几乎被发达国家垄断。

美国、欧洲及日本在科学仪器产业规模及科技创新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根据美国《化学与工程新闻》杂志公布的2018年度全球仪器公司TOP20排位名单,8家来自美国,7家来自欧洲,5家来自日本。

相比于发达国家,国内科学仪器生产起步晚,技术理论创新弱,应用支持能力弱,再加之品牌因素的影响,短期内与进口仪器展开全面的市场竞争面临较大的挑战。

鉴于国内科学仪器企业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产业处于成长初期阶段。面对广阔的市场前景,近些年国内企业利用自身基础,在技术创新、人才团队、产业配套、质量工艺、应用支持和品牌知名度等方面发力,全面追赶国外对标企业,部分技术和产品开始接近甚至超越国际先进水平。

在技术创新方面,国家持续强调自主创新,已将科学仪器列入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通过重大专项等方式,支持国内企业解决卡脖子的问题。作为科学仪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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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组成部分,生命科学仪器也受益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下游生物医药、IVD、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及新材料研究等诸多领域的不断突破,有力地推动了国内生命科学仪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

(二)发行人市场地位及技术水平

1、公司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是国内较早从事生命科学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系国内在生命科学仪器领域产品线组合较为齐全的自主创新厂商之一。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已拥有包括生物样品处理仪器、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系列产品、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等三大类产品,广泛应用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医学院、CDC、卫生部下属研究院、药检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药明康德、合全药业、金斯瑞、凯莱英、康龙化成、华大基因等知名企业,行业地位突出,专业知名度高。报告期内,发行人超声波粉碎机、高压气体基因枪等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发行人曾承担国家卫生部重大科研项目,是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心、科学仪器产业化基地、宁波企业工程(技术)中心。2021年发行人被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同年入选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发行人在全国共设有30个办事处,拥有全职销售与售后人员61人,可为用户提供仪器设备的选购指导、设备调试、故障诊断、维护维修以及应用支持等专业服务,系国内生命科学仪器领域拥有较为稳定和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的企业之一。

同时,由于国内生物技术产业化应用处于成长初期,生命科学仪器的需求还未充分释放。与国外著名品牌相比,公司在总体规模、创新能力、产品组合和应用支持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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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获奖情况

序号获奖名称获奖主体奖项等级获奖时间
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发行人国家级2011年
2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行人国家级2021年
3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发行人省级2019年
4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行人省级2019年
5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发行人省级2020年
6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行人省级2021年
7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发行人市级2020年

3、公司产品获奖情况

序号奖项名称获奖产品奖项等级获奖时间
1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植物源生物活性物质高效提取分离技术装备及产业化省级2020
2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高压气体基因枪省级2003
3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高压气体基因枪市级2003
42021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SCIENTZ-950E超声波细胞粉碎机市级2021
5宁波市自主创新及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冷冻干燥机、超声波细胞粉碎机市级2017
6第八届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发明创新奖优胜奖一种超声波细胞粉碎机市级2012
7第十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置展览会“自主创新银奖”SCIENTZ-192高通量组织研磨器行业组织2012
8国产好仪器SB-5200DTD超声波清洗机行业组织2016
9国产好仪器Scientz-IID超声波细胞粉碎机行业组织2016
10科学仪器行业最受关注仪器JY92-IIDN超声波细胞粉碎机行业组织2016

4、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

在生命科学仪器领域,国内企业受限于行业起步较晚、技术基础较为薄弱等不利因素,产品往往不够成熟,品牌知名度低。目前大多数国内企业主要提供中低端产品,国外的实验分析仪器企业由于发展历史较长、技术实力相对雄厚,主导高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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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细分领域主要企业

公司产品及服务涉及多个实验分析仪器细分领域,按产品种类划分,各个细分领域的主要参与企业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主要企业
生物样品处理美国Sonics、德国Christ、西班牙Telstar
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美国安捷伦公司、美国伯乐公司
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德国Julabo、德国Lauda、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i)生物样品处理

美国Sonics & Materials成立于1969年,拥有超过50年的超声波设备制造经验,具备完备的超声系列产品,是全球超声波仪器制备领导者。

德国Martin Christ 公司拥有超过70年的冻干设备研发制造经验,在全球70个国家拥有业务,产品包括实验和生产型冷冻干燥和离心机。

西班牙Telstar是世界领先的冷冻干燥机制造商之一,业务开展遍布一百多个国家,在全球拥有4个生产工厂、7个技术中心。

(ii)分子生物学与药物研究

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成立于1956年,为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主要企业。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等。

美国伯乐生物始创于上世纪60年代,总部设在美国加州,是世界临床诊断和生命科学领域的高科技跨国公司之一。主要产品包括:酶联免疫仪器及检测试剂盒、定量及定性PCR产品、蛋白芯片仪器及试剂,以及各类生命科学研究设备等。

美国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高科技跨国公司,创建于1999年,主要致力于通讯和生命科学两个领域内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iii)实验室自动化与通用设备

德国Julabo公司成立于1967年,是一家专注于为实验室和工业领域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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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液体温度控制仪器的专业公司。德国Lauda公司拥有超过65年的温控设备研发、生产经验,是精确温度控制领域的领导者,业务遍布全球十余个国家。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型公司,是全球范围内能将多种类和多功能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全自动实验分析检测平台组合成全自动实验分析仪器系统的主要实验分析仪器供应商之一。

(2)同行业可比公司

目前国内市场不存在与发行人完全可比的生命科学仪器制造业上市公司。部分上市公司在产品功能、下游客户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相似性,在经营数据上与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其生产的产品没有与发行人完全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公司选取了泰林生物、莱伯泰科、三德科技及禾信仪器四家企业作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其简介和主要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主要产品
泰林生物(300813.SZ)公司是一家微生物检测及环境控制仪器研发商,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命科学领域领先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业务聚焦于生物技术、精准医疗、制药工程、食品安全、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以自主核心技术,为生命科学研究和产业化提供一站式系列高端成套装备、精密仪器、配套耗材等产品与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生物医药、生物安全、疾病控制、食品安全等行业。主要产品包括微生物检测技术系列、隔离技术系列、灭菌技术系列、有机物分析技术系列。
莱伯泰科(688056.SH)公司是专业从事实验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型公司,是全球范围内能将多种类和多功能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全自动实验分析检测平台组合成全自动实验分析仪器系统的主要实验分析仪器供应商之一。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全自动多功能高通量热裂解仪器、全自动高通量固相萃取系列仪器、全自动和高通量凝胶净化仪器、全自动高通量多功能组合仪器系列、全自动和高通量样品消解仪器系列、全自动和高通量浓缩产品系列、全自动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系列、全自动液相色谱仪系列、全自动核素分离仪器系列、放射性元素富集系列、循环水冷却器、制冷加热循环器(RH40-25A)。除此之外,公司还向客户提供各类洁净环保型实验室解决方案的实施,包括洁净/超净化学实验室、实验室通风与改造工程等。
三德科技(300515.SZ)公司始终专注实验分析仪器及其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公司是煤焦炭、生物质、固危废、黑生料等固态可燃物分析检测设备、化验整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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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主要产品
销售,率先在煤炭检测用实验分析仪器领域积累了突出的竞争优势,并通过核心技术的专业化升级和多元化应用不断拓宽下游领域。决方案以及煤炭采样、采制对接、制样、样品输送、样品存查、化验全环节无人化系统和燃料管控、煤场管理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实施、运维供应商。主要产品有成分分析产品、燃料智能化管控系统产品、热值分析产品、物理特性分析产品、样品制备产品和元素分析产品等。
禾信仪器(688622.SH)公司专注于质谱仪的自主研发、国产化及产业化,掌握质谱核心技术并具有先进工艺装配能力,是国内质谱仪领域从事自主研发的少数企业之一。公司面向环境监测、生物医药、食品安全、工业生产等领域,提供多种质谱产品及技术服务解决方案;提出空气污染在线来源解析监测方法,小时级别精准锁定污染源。主要产品为环保在线监测仪器、数据分析、其他自制仪器、技术运维、实验室分析仪器和医疗仪器及耗材等。

(3)可比公司经营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各项关键业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项目2021年2020年2019年
泰林生物(300813.SZ)资产总额65,587.1453,999.3726,691.12
营业收入28,324.8520,023.7518,092.83
净利润6,352.994,838.563,440.64
莱伯泰科(688056.SH)资产总额89,247.3185,237.3344,962.15
营业收入36,885.7934,860.4938,051.85
净利润6,941.316,529.726,168.31
三德科技(300515.SZ)资产总额89,640.2676,183.9165,138.45
营业收入38,450.3331,944.9228,246.82
净利润9,036.267,338.674,464.01
禾信仪器(688622.SH)资产总额93,139.5254,997.9335,462.43
营业收入46,423.7331,227.2121,983.72
净利润6,890.436,526.534,532.86
平均值资产总额84,403.5667,604.6443,063.54
营业收入37,521.1829,514.0926,593.81
净利润7,305.256,308.374,651.46
发行人资产总额23,476.8220,666.9117,367.32
营业收入16,815.7814,329.9112,072.07
净利润5,732.404,497.833,9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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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比公司市场地位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场地位如下:

企业名称可比产品类别市场地位
泰林生物(300813.SZ)生命科学仪器泰林生物是国内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市场先行者,在国内最早针对现代微生物检测方法研制微生物检测仪器及配套耗材,并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占据着微生物检测与控制技术系统相关产品领域的行业领导地位
莱伯泰科(688056.SH)样品前处理仪器莱伯泰科拥有齐全的样品前处理仪器产品线,主导产品包括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全自动凝胶净化系统、全自动固相萃取仪等,下游客户涵盖高等院校、政府监管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用户以及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农产品检测、商品检验、生命科学、医疗健康等行业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份额在市场中位居前列。
三德科技(300515.SZ)分析仪器产品三德科技聚焦细分市场,探索创新,稳健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刻的认识和全面胜任的能力,公司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行业产品技术标准6项,累计申请专利1009件,业内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次数位居前列。
禾信仪器(688622.SH)仪器仪表类禾信仪器聚焦质谱主业,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建设“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科学仪器创新中心”,集聚高端科学仪器优势产业资源,在国产质谱仪厂商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

5、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与劣势

(1)竞争优势

(i)研发优势公司十分注重自主研发,拥有宁波、杭州两地研发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核心技术与产品均由公司自主研发完成,其中超声波细胞粉碎机、高压气体基因枪等产品取得多项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系列技术突破。公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建立了坚实的专利壁垒。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62项,其中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41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获取软件著作权24项。(ii)品牌优势公司经过在生命科学仪器领域内的长期积淀,在技术、产品及服务方面积累了大量技术创新和成功实践经验,凭借高质量的产品及优质的售后服务,公司在生命科学仪器领域逐渐树立起良好形象,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赢得了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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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声誉,为公司保持行业地位及持续的业务发展创造了不可或缺的品牌优势。(iii)营销优势公司从成立之初便开始在全国进行办事处建设,已在全国设立30个办事处,组建了61人的营销服务团队,与超过100家经销商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依托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当地办事处资源,公司可为终端客户提供及时、完善、优质的应用支持和服务,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同时,公司积累的渠道资源为产品的应用拓展和新产品的快速推广奠定了良好基础。4)客户资源优势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的技术开发和经验积累,产品线不断完善,在市场上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得到广大终端用户的认可。目前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生物医药、医疗卫生、IVD、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及新材料研究等诸多领域,客户类型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政府实验室(疾病防控、环境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科学、药监局、质量检验等)、生物企业、医院和其他相关用户。公司客户类型和代表用户如下:

客户类型客户名称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院、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
政府实验室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河北省石家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疾控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生物企业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莱英医药集团、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元汇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等。
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华西口腔医院、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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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线齐全优势生命科学实验过程复杂、步骤繁多,通常需要多种仪器协同工作,客户采购时倾向于选择产品组合齐全的仪器供应商。因此这类仪器公司往往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深耕于生命科学仪器领域,拥有多个系列仪器设备,产品种类丰富,包括超声破碎仪器、高精度恒温水浴仪器、真空冷冻干燥仪器、基因转化仪器等,可应用于组织、细胞、微生物、病毒、生物大分子和生物小分子转化处理培养等实验,满足不同实验需求和应用领域。例如进行微生物天然产物转化分析实验时,可根据实验需求选择公司的超声波细胞粉碎机、非接触式超声粉碎机、高通量组织研磨仪、高压均质机等仪器进行微生物细胞的均质破碎。同时公司已实现核心产品的系列化,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应用场景,实现从实验室、中试到规模化生产的全链条覆盖。6)本土化经营优势自“十三五”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推动生命科学事业的发展,颁布了多项法规和政策,例如2021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和支持国产科学仪器企业的发展,实现科学仪器本土化和进口替代。此外,相比于国外的生命科学仪器公司,公司依托本土化的经营资源,能更了解国内市场的动态变化,更懂得本土化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2)竞争劣势

与国外同行相比,公司的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有限,在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生产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在高端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方面,公司储备不足,人力资源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在品牌影响力方面,公司品牌的国际影响力不足。

八、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与说明

(一)关于保荐机构在本项目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情况的说明

为控制项目财务相关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业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信证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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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持有编号110101485101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具备从事证券会计业务资格。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保荐机构会计师之外,保荐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次证券发行中除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募投可研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

(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两次重大会计差错的核查意见

(1)第一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

根据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行人对报告期2019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前述差错更正主要包括对费用、坏账、汇兑损益、收入和存货等跨期调整,成本核算及收入跨期对应的成本调整,关联方资金拆借调整,股权激励调整,报表科目列示重分类调整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调整。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出具了《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认为:“我们审计了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04月29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506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新芝生物202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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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

根据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行人对报告期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前述差错更正主要包括对费用、收入和存货等跨期调整,成本核算及收入跨期对应的成本调整,关联方资金拆借调整,股权激励调整,报表科目列示重分类调整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调整。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出具了《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认为:“我们审计了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04月28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18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新芝生物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会计差错更正非因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主观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等原因造成,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发行人现已建立并持续完善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内部财务制度,发行人前期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对发行人实际经营状况提供更为准确和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时的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等公司治理衔接准备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利润分配、投资者关系管理、独立董事、累积投票等内容在《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明确或者单独制定规则。

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比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已聘请三名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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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意见

1、产品创新

公司产品创新以满足用户应用需求为出发点,不断进行产品的开发,并根据客户新应用需求进行产品线的拓展。发行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丰富的产品组合和一站式解决方案,并提供完备的产品技术支持;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十分注重产品的扩展性、系列产品零部件的通用性,软件的兼容性,实现了功能的模块化和技术的平台化,为后续产品研发提供有效的支持,可快速实现系统搭建。

2、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公司组建了一支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毕业于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宁波大学和北京化工大学等知名高校,涉及生物、化学、机械、电子等学科,仪器开发经验丰富,学科背景交叉融合,创新能力强。同时,公司构建了市场驱动型的关键技术创新研发体系,积极攻关行业难点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比如功率超声驱动技术、多场景高精度复杂温控技术和瞬时放电控制技术等。

公司的核心技术具有明显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基于公司的核心技术,公司研发了多通道超声波细胞粉碎机、非接触式超声波细胞粉碎机、超声波DNA打断仪、高压气体基因枪、微生物曲线生长仪等多款创新类产品,体现了公司的技术创新性。

3、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2021年,公司以超声波系列产品被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并入选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强大的创新能力有力推动了公司产品性能提升和各类创新型产品推出,因此公司具备明显的创新特征。

(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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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结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保荐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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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伶
保荐代表人:
李 嵩
安 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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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彬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李嵩和安楠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及股票发行后对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李 嵩
安 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授权李嵩、安楠为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现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要求,对李嵩、安楠的执业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保荐代表人李嵩、安楠均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在审项目情况:截至本说明与承诺签署之日,李嵩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担任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安楠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未担任其他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3、最近三年内,李嵩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曾担任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安楠除担任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外,曾担任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4、最近三年,李嵩、安楠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李嵩、安楠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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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嵩安 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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