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