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修订内容的说明
2022年8月3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或“上市公司”)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萍乡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3破4号之一】,萍乡中院裁定批准星星科技重整计划,终止星星科技重整程序。
公司现就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计划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因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数量最小单位为1股,按照“进一法”修正了重整计划“摘要”中星星科技向核心子公司提供股票的数量,即:
“八、……星星科技在本次重整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提供财务资助等方式向萍乡触控及深圳精密提供135,374,426.55元货币和191,138,302股股票,向星珠精密提供28,547,399.53 元货币和6,536,201股股票。”
二、因星星科技重整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2年7月15日,管理人根据最新的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对重整计划“二、资产负债情况(二)负债情况”以及“四、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一)债权分类方案”进行更新。
“二、资产负债情况(二)负债情况”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有365家债权人(未包含主动进行申报的职工)申报了债权,其中通过资格审核275家,未通过
资格审核74家,主动撤回债权申报16家。
通过资格审核的275家债权人合计申报总金额为7,460,154,810.44元。其中,4家债权人合计申报了112,644,404.80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273家债权人合计申报了7,347,510,405.64元普通债权(有两家债权人既申报了普通债权也申报了担保债权)。
2.债权审核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审核认定的债权共 251家,认定债权总额2,489,791,458.63 元(此类债权人中存在部分申报债权因重复申报、豁免、证据不足等原因进行了调减或不予认定的情形)。
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共2家,认定债权金额为 26,409,743.23元;普通债权共250家,认定债权金额为2,463,381,715.40 元(其中1 家债权人同时认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共18家,涉及申报金额为256,253,588.88 元。
3.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已确定职工债权为6,326元,涉及职工1名。
4.预计债权
(1)暂缓认定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诉讼/仲裁未决且存在重大争议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共3 家,债权申报总额为415,125,648.43元,均为普通债权。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星星科技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已提起诉讼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
经管理人调查梳理,星星科技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数额为15,739,076.70元。
已提起诉讼但未申报的债权1笔,涉及金额4,023,858.55元。
2021年9月29日,星星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1018 号),并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了公告。该《立案告知书》载明,因星星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星星科技立案。后续星星科技可能面临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
5.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在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有3家债权人为星星科技子公司,申报金额1,568,886,774.15元。”
“四、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一)债权分类方案”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组共1家债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金额为18,382,373.98元。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人共250家,债权数额2,463,381,715.40元。
3.职工债权组
经管理人调查,已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6,326元。因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三、根据产业投资人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立马集团”)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承诺函》,进一步在重整计划“六、经营方案(二)重整后经营方案3.电动车业务的经营方案”中明确了立马集团的相关承诺,即: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若需)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取得600,000,000股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24个月内,立马集团承诺将持有或控制的部分电动车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承诺该部分资产注入前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在前述电动车资产装入上市公司之日36个月内将立马集团实际控制的剩余电动车资产及河南立马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包括立马集团及其子公司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立马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等。
在前述承诺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或无法完成资产注入的替代解决方案实施完成前,立马集团和/或其指定主体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重整取得的60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票。
立马集团承诺,在取得600,000,000股转增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将支持上市公司获得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多种形式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及定增等,用于保证上市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若立马集团无法支持上市公司完成上述融资,在上市公司确有资金缺口且无法取得外部融资的情况下,立马集团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拆借(资金成本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资金需求。
四、对重整计划“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九、其他说明事项”的相关内容予以细化和增补,包括:增加“执行措施”、细化“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修正“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表述,以及增加“转让债权的清偿”,涉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第(五)款“执行措施”
1.现金清偿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现金在偿债资金转入管理人银行账户三十日内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2.股票分配
以股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股票账户。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未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应在萍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股票在划转至星星科技管理人证券账户三十日内划转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在以股抵债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
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对于股票转到债权人指定账户前后的价格变化,星星科技和管理人不做承诺、不承担责任。
股票划转及过户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二)“九、其他说明事项”第(四)款“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和处理”
预计债权将参照账面金额以及测算金额预留偿债资产,待相关条件成就时清偿。如果预留现金不足,则由其他类别债权剩余现金或剩余股票变现后进行清偿。如果仍有不足,则由重整后的星星科技依法承担。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
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现金用于补充星星科技流动资金,剩余股票则按照星星科技股东大会形成的生效决议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变价后补充流动资金、直接注销等方式)。
(三)“九、其他说明事项”第(七)款“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
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星星科技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本重整计划以星星科技股票抵偿部分债务,以股抵债价格和相应债务全额受偿对星星科技和/或星星科技子公司具有效力。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不得就未能获得清偿的余额部分向星星科技和/或其子公司追偿。
(四)“九、其他说明事项”第(八)款“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22年5月25日)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偿债资源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特此说明。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