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鹍鹏3: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公告编号:2022-029证券代码:400066 证券简称:鹍鹏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诉前先行调解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1日诉讼立案日期:2022年8月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华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运广/曾雪婷、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1、基本事实

(1)新都公司背景情况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告,2019年11月15日更名为现名,下称“新都公司”),公司股票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033。截至2015年5月21日,新都公司总股本329,402,050股,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明投资”),持有公司45,551,000股,占新都公司总股本的13.83%。郭耀名持有深

评估对象评估价值(元)清算价值(元)清算净值(元)评估价值与清算净值差额(元)
新都酒店整栋大厦822,396,845657,917,476524,128,438298,268,407

(3)陈强挪用资金罪情况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左创宏、陈强、王晓、陈晨四名被告人挪用资金罪一案((2021)粤0106刑初591号)信息,本案与郭耀名存在共谋的陈强,涉嫌通过钱端APP等平台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公开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非法挪作他用,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意见,陈强等被告人所挪用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本案的新都酒店大厦及参与新都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该挪用资金罪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审理完毕。

(4)新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情况

2015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但重整投资人未按《重整计划》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注入优质资产、提供业务支持、就利润承诺差额进行补偿等承诺。2017年5月新都公司最终因2015年度财务数据不达标等原因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新都公司因此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2、《资产转让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1)本案的被告利用陈强涉嫌挪用资金罪犯罪所得用于购买新都酒店大厦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2)本案的郭耀名利用破产重整的合法形式达到攫取新都公司资产的目的,损害新都公司的利益,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

3、《资产转让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资产转让协议》属于郭耀名隐瞒关联关系进行“自买自卖”的关联交易

郭耀名、陈强双方在新都公司重整方案出台前,通过《重组协议框架协议》《重组协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参与新都公司破产重整,以低价获取新都酒店大厦至两人共同控制的主体名下,再在新都公司恢复上市后将新都酒店大厦转让给郭耀名个人达成了一致,并对参与主体、资金来源都进行了安排。最终深圳泓睿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新都公司的破产重整,新都公司在郭耀名的控制下与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资产转让协议》以清算净值获取原告资产,严重侵害公司利益,且被告深圳泓睿没有任何资金用于购置新都公司资产,最终通过陈强违法挪用资金支付了《资产转让协议》项下资产购置款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法院已立案并作出(2022)粤03诉前调10454号诉前先行调解通知书。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本案尚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尚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尚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1、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情况,公司已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也通过其他途径积极维权,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取得重大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针对本案涉及相关情况,公司已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也通过其他途径积极维权,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取得重大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2022)粤03诉前调10454号诉前先行调解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2-029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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