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2.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列报的相关规定。3.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履约成本确认标准进行相应判断及会计处理。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试运行销售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试运行销售追溯调整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影响金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财务报表项目 | 追溯调整前金额 | 追溯调整后金额 | 影响金额 |
固定资产 | 4,418,662.70 | 4,425,997.02 | 7,334.32 |
未分配利润 | 51,386.03 | 56,352.53 | 4,966.50 |
少数股东权益 | 382,386.82 | 384,754.64 | 2,367.82 |
营业收入 | 1,317,755.58 | 1,325,380.42 | 7,624.84 |
营业成本 | 1,037,170.82 | 1,037,461.34 | 290.52 |
净利润 | 78,533.15 | 85,867.47 | 7,334.3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5,037.89 | 50,004.39 | 4,966.50 |
少数股东损益 | 33,495.26 | 35,863.08 | 2,367.82 |
注:上述追溯影响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金额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