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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顶山海讯声学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02
关于对平顶山海讯声学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8-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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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2号
平顶山海讯声学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海讯)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共计减持中科海讯股份6,189,837股,占中科海讯总股本的5.2434%,你企业在减持股份达到中科海讯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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