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将要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公司本次为松滋宜化提供担保,主要原因为公司作为松滋宜化参股方,需与松滋宜化控股股东按股权比例分别对松滋宜化在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性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松滋宜化控股股东按51%的比例为松滋宜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需按49%比例提供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胡照顺先生在松滋宜化担任董事职务,故松滋宜化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武志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