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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和《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独立意见

1.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该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3.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与南方资产等投资方共同增资阿维塔科技,不仅有助于阿维塔科技在资本和资源上的整合,增强阿维塔科技发展潜力和发展活力,也将助力长安汽车品牌进一步向上。

5.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于向联营企业增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由于23名原激励对象发生职务调动、离职等情形,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476,422股进行回购注销。经核查,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卫新江曹兴权
杨新民李克强丁 玮
汤谷良张 影

2022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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