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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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