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冯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冯毅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和聘任总经理的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冯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王娜女士、陈东阳先生、梅琴女士、冯鸣先生、王晶女士、冯羽健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王娜女士、陈东阳先生、梅琴女士、冯鸣先生、王晶女士、冯羽健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陈东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陈东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陈东阳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王晶女士《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王晶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岗位职责要求,本次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我们同意本次聘任王晶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修订《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我们对修订的方案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方案的修订符合资本市场的实际和公司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充分调动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位的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同意对该方案的修订。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水平和国家法规政策,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我们对修订的方案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方案的修订符合资本市场的实际和公司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充分调动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我们同意对该方案的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铁波 李映照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