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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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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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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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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邮寄资料;

(七)公司网站;

(八)上证e互动;

(九)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十)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现场参观;

(十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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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证券投资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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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九)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后实施;

(十一)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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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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