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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监事李香菊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香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2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李香菊:

经查,你担任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监事期间,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隆22转债,债券代码:113053)10张,累计卖出隆基绿能可转换公司债券10张,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上述警示函所涉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李香菊女士本人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充分认识到因自身对于《证券法》短线交易认知不足和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的影响,并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300元收益归还至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

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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