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85 号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2021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显示,2021年5月6日,你公司作为阳光城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阳光城股份6,590,000股,增持金额为37,432,362.85元。阳光城2021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显示,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日,你公司因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合计83,612,500股。你公司在增持阳光城股份后六个月内被动减持阳光城股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9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