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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天: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申请合并重整未受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2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退市中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申请合并重整未受理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4月24日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青岛中天管理人? 2022年7月2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兴天恒”或“被申请人”)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未受理申请人对公司与其关联下属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申请。

一、合并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2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中兴天恒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的人员、财产、运营、管理、担保等高度混同为由,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中天、中兴天恒及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青岛中天母公司为中兴天恒公司,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业务遍布国内各个区域及海外,共同构成石油天然气全产业链集团。青岛中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江苏泓海以及各关联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且人员、财产、运营、管理、担保等高度混同,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合并破产的相关表述。因此,请求尽快将青岛中天、中兴天恒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合并重整,以保证其资产的完整性。

二、法院裁定内容

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关于中兴天恒的相关情况。长春百货大楼成立于1988年7月19日,1992年12月17日更名为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11月更名为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015年11月12日更名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简称自2015年11月24日起由“长百集团”变更为“中天能源”。2020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由长春迁至北京,并更名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30日,中兴天恒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北京市变更为陕西省宝鸡市;2022年7月8日,中兴天恒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陕西省宝鸡市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

经查询,截止2022年6月30日,中兴天恒公司员工全部通过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2022年7月20日,中兴天恒公司税务登记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二)关于青岛中天公司的相关情况。中兴天恒公司持有青岛中天75%的股份,其100%持股的长百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持有青岛中天25%的股份。青岛中天登记机关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江苏泓海的情况。青岛中天持有江苏泓海50.03%的股份。江苏泓海于2013年11月8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德宝路9号,登记状态为存续。

本院认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之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中兴天恒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兴天恒公司系中天系公司的核心控制企业,其主要办事机构虽变更至青岛,但中兴天恒的注册地点,员工社保、医保、公积金、税收缴纳所在地均为北京,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本院对于中兴天恒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案件并无管辖权。因此,对于申请人的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风险提示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鲁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4月24日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为青岛中天管理人。如青岛中天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青岛中天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青岛中天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核心资产将会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6月15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截至目前尚未受理。

2022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刘江以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浙江中天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

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截至目前尚未结案。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正式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 事 会2022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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