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2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为了确保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成功实施,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同意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江波: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鲁占灵: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