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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2

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益共同体,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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