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公司关于关联方减免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部分租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和中航城商业公司达成的减租协议是响应国家号召、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能够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及长期发展。
2.本次关联方减免的租金将传导至实际承租该项目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