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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也在绩效考核中进行体现,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

确定。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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