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37号;
谭丽霞,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文,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谈波,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9日,盈康生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康生命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08.03万元。盈康生命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5日才予以披露。
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2条的规定。
盈康生命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盈康生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