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使用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184.7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沈保根
史翠君
王彦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