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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22年7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655,045,034.54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拟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募集资金(不含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前述控股公司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者回报,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保证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不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王琪、刘东进、黄迎

2022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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