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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环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中科环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2,779,95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2,606,271.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0,173,685.00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60,173,685.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4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21.9884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公司(含控股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51,660.4834,000.00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2,410.9525,000.00
3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3,004.4935,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25,000.0025,000.00
总计182,075.92119,000.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207号),截至2022年7月20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为655,045,034.5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截至2022年7月20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拟置换募集金额
1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40,000,000.00245,832,009.99245,832,009.99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50,000,000.00215,327,761.10215,327,761.10
3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50,000,000.00193,885,263.45193,885,263.45
总计940,000,000.00655,045,034.54655,045,034.54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55,045,034.54元。独立董事于2022年7月31日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655,045,034.54元。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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