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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股权、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96.67%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资本”)及战略投资者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调整,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内容

(一)调整前

蜀道资本、能投集团、比亚迪通过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调整后

蜀道资本、能投集团、比亚迪通过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证监

会公告〔2020〕53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方案调整

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蜀道资本、能投集团、比亚迪通过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由18个月变更为36个月。上述调整不涉及对交易对象、标的资产的变更,亦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相关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的股份限售期变更为36个月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

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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