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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1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绩效水平,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设立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第二条 本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相结合;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办法以3年为一个实施周期进行实施,第一个实施周期即 2022年~2024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在下一个实施周期继续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激励基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办法与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五条 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包括:

1、在公司任职工作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除外;

2、对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

3、其他对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业绩有贡献的骨干员工。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兼职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董事会审批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时,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相应劳动关系已解除、终止的;

(七)其他公司认为不适合参与年度激励基金分配的情形。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七条 公司每一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如下: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得低于净利润基准值;

(三)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净利润”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计提业绩激励基金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

本办法中的“净利润基准值”为当期激励基金计划实施前最近的两个净利润为正值的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算术平均值,如果当期激励基金计划实施前两个会计年度中存在净利润为负值或者零值的情形,则需要依次向前递延,用最近的净利润为正值的会计年度对该净利润为负值或者零值的会计年度进行替代,最终确定离当期激励基金计划实施前最近的两个净利润为正值的会计年度,用于净利润基准值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业绩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第十条 如考核年度的经营情况满足上述第七条所有条件,则以当期净利润较净利润基准值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按照超率累进原则提取激励基金,具体如下:

提取基数提取比例
超过净利润基准值至0.5倍净利润基准值的部分20%
超过0.5倍净利润基准值至1倍净利润基准值的部分30%
超过1倍净利润基准值至2倍净利润基准值的部分40%
超过2倍净利润基准值以上的部分50%

注: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分别计提激励基金,但计提的总额不可超过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的业绩基金计提金额。第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基金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当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且计入当年度的工资总额,具体计提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第十二条 若因公司重大战略投资项目、重大资本开资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其他重大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净利润不能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激励基金的基数值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剔除该等重大影响,根据本办法制定激励基金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第十四条 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周期内(2022年~2024年),如某一年度发生亏损,亏损年度之后的第一年度在提取业绩激励基金之前应先弥补亏损,如扣除弥补亏损之后的考核业绩目标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按照弥补亏损后的业绩指标为基础计提业绩激励基金;如弥补亏损之后无法达到业绩激励基金提取的指标条件,则当年不再计提业绩激励基金。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三)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或修正案;

(二)审议批准当年度《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三)股东大会授予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三)其他对于激励基金的监督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与资格审查;

(二)制订《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设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作为业绩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业绩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

(二)提出公司每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建议;

(三)负责激励基金的计提;

(四)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关于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案》,需列有下列相关条款:

(一)考核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完成情况;

(二)本次提取激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本次激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四)本次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金额;

(五)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及运用情况说明;

(六)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五章 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办法后,在实施周期内,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业绩情况,采用预提方式提取当年度激励基金。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满足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所有条件,则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小组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后,确定当年参与激励基金分配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金额,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到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的年度激励基金分配建议后,制定《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后,公司将代扣代缴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后以现金形式发放至员工工资账户。第二十五条 激励对象当年度分配的业绩激励基金若超过其最近12个月薪酬总额(不含业绩激励基金),超过部分应递延到以后年度发放。若下年度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或下降幅度超过30%以上(含30%),递延的业绩激励基金将不再发放。若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递延的激励基金也将不再发放。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激励对象的资格变动管理第二十七条 如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不再发放,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以往年度其已取得的激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对激励对象已分配但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予以现金发放:

(一)原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作需要,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派遣至下属参股子公司工作;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三)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

(四) 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因丧失劳动能力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激励对象身故,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七)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及终止均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终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实施。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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