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二年七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3号)的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利”、“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153,437.05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可转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接受科达利的委托,担任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作为科达利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认为科达利申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金公司指定何璐、石文琪作为科达利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Kedali Industry Co.,Ltd |
法定代表人 | 励建立 |
注册资本 | 232,920,451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中建科技厂区厂房一1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2732914 |
成立时间 | 1996年9月20日 |
上市时间 | 2017年3月2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联系电话 | 0755-26400270 |
邮政编码 | 518000 |
传真 | 0755-26400270 |
公司网址 | http://www.kedali.com.cn/ |
电子信箱 | ir@ kedali.com.cn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制品、铝盖板、塑料制品、压铸制品、模具、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732,648.56 | 547,200.88 | 377,380.01 |
负债合额 | 268,552.89 | 140,095.25 | 120,573.63 |
所有者权益 | 464,095.67 | 407,105.62 | 256,806.38 |
少数股东权益 | 8,598.31 | 8,202.02 | 7,743.3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55,497.36 | 398,903.60 | 249,063.02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446,758.04 | 198,506.69 | 222,991.22 |
营业利润 | 60,846.80 | 20,034.33 | 27,289.87 |
利润总额 | 60,112.71 | 19,491.00 | 27,076.15 |
净利润 | 54,557.47 | 17,734.55 | 23,150.6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4,161.17 | 17,863.88 | 23,731.06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1,499.57 | 16,174.36 | 22,370.86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474.12 | 8,368.86 | 45,399.0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3,748.18 | -92,976.68 | -45,721.7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248.74 | 142,136.90 | 1,084.8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229.92 | 57,619.96 | 758.85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1.41 | 2.39 | 1.37 |
速动比率(倍) | 1.15 | 2.12 | 1.09 |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6.66% | 25.60% | 31.95%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8.09% | 22.74% | 26.05%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3.50 | 2.59 | 3.13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5.82 | 3.73 | 4.86 | |
每股净资产(元) | 19.56 | 17.13 | 11.8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44 | 0.36 | 2.16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98 | 2.47 | 0.0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元) | 基本每股收益 | 2.33 | 0.84 | 1.13 |
稀释每股收益 | 2.33 | 0.84 | 1.1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86 | 6.69 | 9.9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元) | 基本每股收益 | 2.21 | 0.76 | 1.07 |
稀释每股收益 | 2.21 | 0.76 | 1.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22 | 6.06 | 9.36 |
注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每股收益注2:其余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账面价值)/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计/资产总计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三、申请上市的可转债发行情况
发行证券的类型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发行数量 | 15,343,705张 |
证券面值 | 100元/张 |
发行价格 |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募集资金总额 | 153,437.05万元 |
债券期限 | 6年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153,437.05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
配售比例 | 原股东优先配售10,886,077张,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9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数量为4,374,038张,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8.51%;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83,59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54% |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2021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将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160,000万元(含16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53,437.05万元(含153,437.05万元),并相应调减募投项目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规模,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3、2022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55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202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3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3,437.0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4、2022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根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同意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有本次可转债上市必要的主体资格。
2、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适当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和2021年年报,发行人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风险因素的说明
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可能涉及一系列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行业和业务经营相关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及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服务于下游动力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等行业,与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密切相关。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及突发性事件仍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未来经济景气度低迷甚至下滑,将影响下游动力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与下游动力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密切相关,未来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调整或产业政策推动力度不达预期,导致下游行业对于公司产品的需求增速放缓,将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下游动力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锂电池精密结构件市场前景广阔,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新进入者投资意愿较强,因此未来国内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够通过产能扩大和技术升级来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激烈的竞争环境或将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的产品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因此,作为满足客户需求的技术驱动型企业,公司必须及时发现市场需求变化,必须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加强综合技术运用能力,保持技术创新优势,以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如果公司未来不能适时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能力减弱,将会面临无法满足客户对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占当年营收比例分别为83.11%、75.85%及
77.37%;其中,CATL是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第一大客户,公司来自CATL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8.51%、36.34%和37.83%,单一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由于公司下游应用领域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形成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若公司主要客户受行业政策或市场等原因使其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稳定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均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相关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9,010.57万元、80,772.07万元和155,038.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28%、26.94%及43.9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13次/年、2.59次/年和3.50次/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较高,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预计未来一段时期仍将保持相对较大的应收账款规模。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相关销售款项不能按期支付甚至无法偿还而发生坏账,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的风险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应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发出商品及委托加工物资构成,其中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占存货比重较高。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1,719.26万元、33,850.96万元及65,984.99万元。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04%、
11.29%及18.71%。
由于公司下游客户所处的锂电池行业竞争激烈,相关产品具有较强的更新换代趋势,因此如公司因下游需求量预计偏差导致储备的产成品数量高于客户实际需求量,或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抑或下游产品市场价格发生下跌,都可能产生存货跌价或滞销风险,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报告期内占比在50%以上。由于营业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若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或供应出现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成本及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历史和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本次募投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募投项目的按期实施及实施情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预期收益。
此外,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和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相关产能建设项目达产后,未来产能将进一步提升,可能存在因产能扩张、行业不利变化、公司市场开拓进展缓慢等原因,致使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充分消化,募投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收益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在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3、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助于公司增强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4、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导致公司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向下做调整,在同等转股规模条件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这将导致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因此,存续期内公司原有股东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的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6、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因此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并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可能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7、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8、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股价可能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因此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可转债评级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公司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可能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不可抗力风险
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疫情在内的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会对公司的资产、人员以及供应商或客户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及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 | 安排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精神,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 |
事项 | 安排 |
表意见 | 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保荐代表人:何璐、石文琪项目协办人:李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人:何璐、石文琪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中金公司受科达利委托,担任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科达利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达利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同意保荐科达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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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如军 年 月 日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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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晖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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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雷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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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祎清 年 月 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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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佳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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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璐 石文琪 年 月 日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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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冰 年 月 日保荐机构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