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就相关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债权人 | 债务人 | 担保人 | 经审议的担保金额(亿元) | 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 | 审议情况 |
农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5.00 | 5.00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 | 广西鹏越 | 川恒股份 | 10.00 | 3.00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农行福泉市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0.00 | |
工行福泉支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0.00 | |
建行黔南州分行 | 福麟矿业 | 川恒股份 | 1.00 | 0.00 |
除前述担保事项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前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担保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的完成,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的计划完成时间从2022年8月延期至2023年8月。
三、关于《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天一矿业因瓮安县玉华乡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拟组建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项目贷款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15年,该笔银团贷款除由天一矿业以老虎洞磷矿采矿权及自有资产抵押担保以外,由天一矿业股东相关方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天一矿业控股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函告本公司其由相关方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其股权比例51%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按持股比例49%提供按份共同连带责任保证。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笔担保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对外担保事项,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8,255,700.00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资产收购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7月29日
闫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