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现就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管理效能,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独立董事:张文君、徐孔涛、吴春芳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