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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活塞: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公告编号:2022-050证券代码:833455证券简称:汇隆活塞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

公告编号:2022-050额已达到上限。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票

出现须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则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实际控制

公告编号:2022-050人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若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的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在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且向公司

公告编号:2022-050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特此公告。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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